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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 发布关于双酚A及其他双酚类物质在食品接触材料中使用的实施指南
 

2025年12月17日,欧盟发布了针对法规 (EU) 2024/3190 的实施指南(C/2025/6721)。该指南以问答形式详细解释了该法规的适用范围、管控物质、符合性要求、测试方法、进出口规定及过渡期安排,为企业合规提供明确指导。

以下是本文件的重点内容:

适用范围

  • 包括塑料、清漆及涂层、印刷油墨、粘合剂、硅胶、橡胶等材料,食品接触材料的外部部件若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可能迁移至食品,则也属于管控范围;值得注意的是从原料、中间产品到终产品的全链条都受到管控。
  • 不包括纸和纸板(除非与上述适用材料结合使用)、搪瓷及回收材料(因属于无意带入的微量污染);宠物使用的食品接触材料。

管控物质

  • BPA及其盐类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制造中被禁止使用。附录II中允许双酚A在以下情况中可以豁免使用。
    FCM物质编号 CAS 编号 物质名称 材料类型 特定应用 其他限制
    151 80-05-7 4,4-异丙基苯酚(双酚A) 清漆和涂层 用作生产液态环氧树脂的单体或起始物质,适用于容量大于1000升的自承式食品接触材料或物品 不得迁移到食品中。
    食品接触终产品在其首次使用前应进行清洁和冲洗。
    塑料 用作制造聚砜过滤膜组件的单体或起始物质 不得迁移到食品中。
    食品接触终产品在其首次使用前应进行清洁和冲洗。
  • 明确某些BPA衍生物(如BADGE CAS No 1675-54-3)目前允许使用,但必须确保最终食品接触材料中不得含有残留BPA。
  • 明确禁止使用有害双酚或衍生物,目前包含以下五种:
    物质名称 CAS 编号 (EC) No.1272/2008统一分类
    双酚 S (BPS) 80-09-1 生殖毒性1B (Repr.1B)
    4,4'-(1,3-二甲基丁基)二苯酚 6807-17-6 生殖毒性1B (Repr.1B)
    酚酞 77-09-8 致癌性1B (Carc.1B)
    双酚AF (BPAF) 1478-61-1 生殖毒性1B (Repr.1B)
    四溴双酚 A (TBBPA) 79-94-7 致癌性1B (Carc.1B)

另外还需注意,2024年9月17日ECHA发布了一份涉及提议将双酚F (4,4'-亚甲基二苯酚) (CAS 号 620-92-8) 统一分类为生殖毒性1B (Repro. 1B) 的意见。

未来如果有其他双酚或双酚衍生物被(EC) No.1272/2008附件6第3部分中的1A类或1B类“致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CMR)或1类“内分泌干扰物”(ED)时,也将被(EU) 2024/3190禁用(豁免除外)。

符合性要求

  • 上文中豁免情况的产品中如果使用了BPA,需证明迁移量不得检出超过1μg/kg。
  • 若食品接触材料使用了其他双酚或双酚衍生物(如BADGE),需确保不含残留BPA(检测限:1μg/kg)。
  • 法规(EU) 2024/3190未强制要求进行分析测试,但企业必须确保食品接触材料中不有意添加被禁用的有害双酚及衍生物。

    测试可用于验证符合性,特别是针对附件II的应用或使用BPA衍生物的情况

    物质名称 CAS 编号 (EC) No.1272/2008统一分类
    双酚 A (BPA) 80-05-7 生殖毒性1B (Repr.1B)
    双酚 S (BPS) 80-09-1 生殖毒性1B (Repr.1B)
    双酚AF (BPAF) 1478-61-1 生殖毒性1B (Repr.1B)
    4,4'-(1,3-二甲基丁基)二苯酚 6807-17-6 生殖毒性1B (Repr.1B)
    四溴双酚 A (TBBPA) 79-94-7 致癌性1B (Carc.1B)
    酚酞 77-09-8 致癌性1B (Carc.1B)
    双酚 F (BPF) 620-92-8 分类提案审核中

Intertek已具备包括以上双酚类物质等多种双酚类物质含量测试能力,可达到法规方法检测限要求1μg/kg,可助力企业排查风险,应对欧盟食品接触法规新要求。

符合性声明DOC

  • 明确所有在范围内的材料(包括多层材料)无论是否使用BPA,在投放市场时都必须附有符合性声明。
  • 明确需符合性声明中需包含用于制造该食品接触材料的所有双酚和双酚衍生物的清单,而不仅是危险物质。
  • 供应链上除零售商外的所有经营者(制造商、加工商、进口商等)都需负责提供和传递符合性声明,该符合性声明可与其他法规(如(EU) 10/2011)的要求合并在一份文件中。
  • 禁令生效后的过渡期内,符合性声明仍然必须提供,以确保限制要求得到遵守,并帮助供应链管理库存。

进出口要求

  • 出口要求:拟用于第三国市场、与食品接触的物品原则上不适用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但经营者需确保其有适当文件证明目的地,防止其流入欧盟市场。
  • 进口要求:所有投放欧盟市场的食品接触材料,无论产于何处,都必须完全符合本条例的所有要求(如BPA禁令、残留限制、符合性声明等);进口商若想使用除BPA外的危险双酚或衍生物,也必须遵守第5条的禁令,并可根据第6条申请授权;进口的最终食品接触物品的过渡期截止日期与在欧盟制造的产品完全相同。

过渡期说明

  • 指南中指明下列产品的过渡期截止日期:
    产品类型 首次投放欧盟市场截止日期 库存耗尽截止日期
    一次性使用终产品
    (如金属包装、罐头)
    2026年7月20日
    (未灌装的包装可在市场上保留一年)
    2027年7月20日
    (已灌装)
    特定一次性使用终产品
    (用于保鲜果蔬、水产包装;或仅金属外部涂层含有BPA的制品)
    2028年1月20日
    (未灌装的包装可在市场上保留一年)
    2029年1月20日
    (已灌装)
    重复使用终产品
    (如厨房用具,饮水瓶)
    2026年7月20日 2027年7月20日
    (不得继续在欧盟销售)
    重复使用专业食品生产设备 2028年1月20日 2029年1月20日
    (不得继续在欧盟销售)

企业应对建议

  • 供应链审查:立即审查供应链,识别食品接触材料中是否使用BPA或相关双酚。
  • DOC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符合性声明管理体系,确保供应链全程可追溯与合规。
  • 关注法规动态:密切关注ECHA/EFSA更新,特别是关于BPF等双酚的分类进展。
  • 配方调整:考虑调整产品配方,消除禁用双酚,探索更安全的替代品。
  • 合规测试:开展适当的测试以验证迁移水平和残留BPA的情况,特别是针对附件II的应用。
  • 过渡期规划:根据过渡期截止日期规划生产和库存管理,避免市场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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