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缅因州批准将PFOS及其盐指定为儿童产品的优先化学品(第890章)
美国缅因州环境保护部已经批准州部门法规第890 章(06-096 C.M.R. ch. 890),将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盐指定为某些儿童产品的优先化学品。该法规立即生效。
同其它优先化学品(如甲醛和邻苯二甲酸盐)的法规相同,新法规中有类似的申报要求。法规要点如下:
受管制的儿童产品:
法规第890章管控的儿童产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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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护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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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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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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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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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玩具(不包括头盔,护目镜和其它用于体育和娱乐活动的个人防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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炊具,餐具,可重复使用的食品和饮料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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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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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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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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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和室内装饰产品
豁免的产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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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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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和饮料包装,除非有意销售或打算供三岁以下儿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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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具,但可拆卸的汽车座椅除外
申报要求
含有有意添加PFOS或其盐的所列儿童产品制造商或分销商,应向部门申报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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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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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或分销商联系人的名字、地址和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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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PFOS或其盐的产品描述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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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PFOS或其盐的产品和/或产品零部件的尺寸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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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PFOS或其盐的产品或产品零部件是否能放入口中(如果一个通报的产品部件在三维方向任意一维尺寸小于5厘米,则被视为可放入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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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中PFOS或其盐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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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中PFOS或其盐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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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在缅因州或全国销售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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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申报截止日期
含有PFOS或其盐的儿童产品的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24日,或者如果产品在该日期之后才开始销售,则应在销售后30天内申报。
申报要求的豁免
制造商可根据部门规则06-096 C.M.R. ch. 880(5)(C)要求豁免申报。
N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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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盐”是指分子式为C8HF17O3S且CAS No为1763-23-1的化学品,包括以下盐类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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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氟辛烷磺酸钾(CAS No. 2795-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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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氟辛烷磺酸锂(CAS No. 29457-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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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氟辛烷磺酸铵(CAS No. 29081-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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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氟辛烷磺酸二乙醇铵(CAS No. 7022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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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产品”是指供12岁以下儿童使用,为其制造或销售的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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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护理用品”是指制造商为促进儿童睡眠,喂养,帮助儿童吸吮或出牙而设计或制造的儿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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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用品”是指出售的任何艺术用品,用于使用双手精心制作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特种纸,胶水,书写用具 和颜色增强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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