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原卫生部)于2011年3月24日及2011年5月23日分别发布了《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规定中所称的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是指用于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新材料、新原料或新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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